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十大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4 20:45:2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TheTenHotIssuesofChineseEnvironmentalEthics

  【作者简介】李培超,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1

  李培超(1966-),男,山东海阳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中国环境伦理学在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对环境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等十大问题的广泛研究和探讨,初步形成了或明确了理论框架、研究界域和价值立场,同时也提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未来的发展路向应当是:建构一种既基于“地方性知识”又兼容“普遍性知识”,既具有形上价值启导又具有实践效度的环境伦理学。

  【关键词】环境伦理学/热点问题/环境正义/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6-0083-09

  在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跨越了三十个年头的背景下,反思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三十年来的发展变化一度成为了许多学科的理论自觉。客观来说,这种反思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而且也对许多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们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也始终面对着与中国本土文化和现实国情的适应性问题。因此,通过反思,重新校正或选择这些学科的发展路向,避免简单的移植或照搬,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具体到环境伦理学而言,自环境伦理学的相关概念、范畴和学科框架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以来,围绕这一学科的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讨、争论,取得了许多有价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通过对学界在以下十大热点问题上的研究,大致梳理出环境伦理学在中国三十年来的发展轨迹。

  一、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和性质

  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对西方一些学者的论著进行译介的过程中,也必然要对环境伦理学所关涉的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辨析,首先即是对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地位或性质的确认。这一问题在实质上涉及的是环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环境伦理学在西方产生之初就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人际伦理”文化积淀的思想系统而言,要认同和接纳环境伦理学当然不是一个非常流畅的过程。所以,环境伦理学在学理上是否能够成立也是中国理论界首先热议的论题之一。

  否认环境伦理学的学理地位的基本论点是,环境伦理学没有在学理上独立存在的充足依据,这主要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伦理学的论题,如果说超出伦理学的范围来谈人类对大自然的责任是允许的,那么在伦理学的范围之内谈论人对大自然的义务、责任、良心则是草率的。环境伦理学只片面强调人应该对其他生命体具有道德的义务和责任,却忽视了人的道德权利是如何在这一伦理关系中实现的这一根本性问题。对此既然不能予以合理的解释,则所谓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也只能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空话。[1]荒野自然观不过是“客观自然主义”的自然观,是一种“毫无血肉的精神”,是“半截子”的唯物主义和历史观上的虚无主义[2]。

  或者,环境伦理学即使能够存在也仍然属于传统伦理学的谱系。因为人与自然之间是不存在道德关系的,自然不能成为道德关系的一方。所谓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折射的还是人与人的道德关系,是牵涉自然问题的人与人的道德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在环境科学和伦理学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能逻辑地从生态环境规律推出环境伦理。即便是对于环境问题,作为人们生活基础的伦理学中至少有大部分仍然是适用的。人们需要的不是某种新伦理学,而是需要一种新的道德手段。[3](P3)

  从总体理论倾向上看,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是认为它失去了伦理传统的支持或庇护。因为,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过程中,总是试图站在千百年积淀下来的伦理传统的对立面来设立命题和概念,来拓展理论空间,它认为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成立的根据就是要对传统的主体际(人与人)伦理予以否定,因而它总是习惯于将建立在人的利益和需要基础上的伦理传统斥之为“人类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主张要取消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资格,或者是要求将所有自然物都看成是道德主体。这种自觉地与传统决裂的致思理路导致了人们接受或维持环境伦理学理念的困难,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合法性危机,致使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演变过程中始终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回答“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上。

  承认或赞同环境伦理学学科地位的则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环境伦理学是迥然不同于以往任何伦理学的理论形态,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地位,它并不需要借助于以往人际伦理的庇护,它是对新的现实问题所作出的伦理解答,因而它代表了一种全新的伦理思维。“环境伦理学不仅是伦理对象领域的扩展,而且是伦理理论的重要突破。它的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它的实践要求是,依据上述理论制定和实施环境道德原则和规范,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4]环境伦理学实质上改变了以往的哲学和伦理学只关心人类,只对人类尽义务和职责的状况,并作为与社会伦理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独立学科,把动物、植物和其他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提出对动物、植物、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尽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因此,环境伦理学的创立确实是一场哲学观念的革命。[5]当人与自然关系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后,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之间虽然是交互作用的,但这两对关系并不能简单地相互包含或相互替代,适用于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不能简单地运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表明环境伦理学是一门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的新伦理学,而不仅仅是伦理学的扩展。[6]第二,环境伦理学虽然具有崭新的理论性质,但是它与许多新兴伦理学学科一样都属于应用伦理学的阵营。环境伦理学把人与自然关系纳入人与人关系之中,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而超越传统伦理学,获得了创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环境伦理学已经逃逸出了伦理学的视域,它与新兴起的众多学科一样都可以归属于应用伦理学这样一个大的范畴之中。

  合法性危机是学科发展过程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推力。在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对其学科地位和性质的反复辨析,环境伦理学的学理基础得到了明显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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